委外生产是外加工吗?

黄石光明模具 2022-06-22 10:52 编辑:胥士 154阅读

1、可以是一个概念,也可以是不同的概念。2、外,就是指外部。可以是外部的人、组织、国家。3、生产,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生产物品;另一类是服务,也可以称为服务产品。4、加工,本质上也是一种生产。但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一段时间,直至目前,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通常是指生产一些中间产品或者零部件。最终的产品,仍由委托方自行生产。5、委外生产和外加工,本质上,都是利用外部的力量进行生产。原因,多种多样,本质上的原因,在于对生产效率的管理。6、类似的概念,还有“代工”、OEM、委托定制、…………。这些概念的含义,是否相同,要分析需要外部力量生产的物品或者服务,是否为最终产品。如果是,本质上就没有不同;如果不是,本质上就有区别。

采购与委外加工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采购和委外加工最本质的区别,我做了十五年采购,可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采购是指从外面的加工厂 或者公司直接进入的本公司的过程。进入采购方公司或者工厂后,由采购方的品质部门或者直接使用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相对来说,是一个单方向流的过程,过程简洁明了。

委外加工则是把本公司的产品再发出去加工,加工好以后再返回本公司的过程。外发出去的一般是电镀,喷漆,喷粉等特殊工艺的,或者产能有限紧急外发的产品。供应商即是你的供应商,也是你的客户。整个过程是一个双向流的。

最大的区别就是你委外加工的供应商同时是你的客户,你没有绝对的把控权再手里,他同时会对你外发给他的产品检验,并提出异议。在产品品质问题上容易出现扯皮现象,而且一旦出现扯皮,处理起来就相对麻烦。

所以在处理委外加工的时候一定要格外谨慎!

采购是买标准品,,,委外加工,是按照企业自身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

什么是委外加工?如何管理委外加工?

实际的企业生产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委外代加工业务,有时候需要委托外部工厂帮我们生产一些配件,有时候需要帮忙生成半成品,然后委外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再进入我们车间进行再加工(如包装封箱、或二次加工等)。委外加工使用软件管理比较方便,现在很多进销存一体化的软件都是支持添加扩展模块,委外加工是生产管理中比较常见的模块,建议结合进销存相关的软件进行使用

求生产外加工流程结构?

当自己的生产线,繁忙时段把自己一部分的工作外包给相应的公司。这个样就包涵了加工质量,加工时间,加工价格。不合格的产品谁担责。写合作协议时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步骤。还有外包授权委托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只能给你这么多建议。具体情况你最好问问当地律师事务所。

外发加工操作流程如下:

1) 委托方企业在“外发加工申请表—备案申请”界面,录入的基本信息及商品明细数据,申报成功入数据中心库;

2) 数据中心入库成功,返回给委托方企业外发加工申请表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

3) 数据向海关转发,海关审批通过后,外发加工申请表建立,返回给委托方企业外发加工“申请表编号”,委托方企业即可进行外发加工货物的收发货操作。如果进行发货登记转至步骤4,如进行收货登记转至步骤6;

4) 委托方企业在收发货单的“发货登记”界面根据“申请表编号”调出外发加工申请表信息,录入外发货物的发货登记数据,并向海关申报,等待海关审批;

5) 企业可对最后一次的发货登记进行撤消操作,海关审批通过后,发货登记撤消成功;(可选)

6) 承揽方企业加工完成该批外发货物后,委托方企业在收发货单的“收货登记”界面根据“申请表编号”调出外发加工申请表信息,录入收回货物的收货登记数据,并向海关申报;

7) 当委托方企业收货登记被 “海关审批通过”后,委托方即可收回该批外发加工的货物;

8) 企业可对最后一次的收货登记进行撤消操作,海关审批通过后,发货登记撤消成功;(可选)

海关原则:

1) 外发加工货物的所有权不得发生转移,委托方企业不得将外发加工货物销售给承揽方企业。

2) 经营(加工)企业通过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请表,须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并收到电子回执后,方可实际发货。经营(加工)企业应在实际收发货后的次日,通过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当日累计收发货数量填写收发货单并向海关申报。

3) 海关取消对经营(加工)企业“主要工序”的**性审批的要求,由企业实行申请表网上备案、主管海关网上核准,并按照“重点管好经营或加工企业”的原则进行监管。外发加工一般仅限于经营(加工)企业自身不能完成的工序,如遇生产旺季等特殊情况,经营(加工)企业短时间无法完成定单而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主管海关可参照合同手册备案数量或电子帐册年生产能力的30%以内予以审批,并向直属海关报备。

4) 经营(加工)企业将首道工序外发加工,为避免往返运输导致成本增加,申请外发加工料件直接从承揽方企业就近进口或结转的,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案(变更)时间向主管海关申报,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外发加工料件异地发货或转进”。

5) 主管海关批准后,经营或加工企业发货时可直接将料件从异地发至承揽方企业,但须在发货单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异地发货”或“异地转进”字样。

6) 因外发加工生产需要,经营(加工)企业委托承揽企业在国内代为购料,对不从经营(加工)企业发货的国内料件,经营(加工)企业须填写发货单,并在发货单的备案栏注明“异地购料”。

7) 经营(加工)企业因避免往返运輸导致成本增加,申请外发加工后货物直接从承揽方企业就近运输出口或结转的,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案(变更)时向主管海关申报,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外发加工后货物直接出口或转出”。

8) 主管海关批准后,外发加工后货物无须运回委托方企业,经营或加工企业可直接申报出口,但须在收货单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直接出口”或“直接转出”字样。

9) 经营(加工)企业对外发加工产生的剩余料件和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申请内销征税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在承揽方企业直接处理;申请放弃的,需运回经营(加工)企业处理。

10) 委托企业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请单,海关接受申请后自动备案或人工审核后备案,备案通过后,委托企业发货到承揽方企业并向海关备案发货情况,海关自动备案,承揽方加工完成后成品返回,委托企业登记收货情况。

11)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可按照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税款一定比例要求经营(加工)企业提供风险担保金或保函:

A、企业申请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委托方企业的;

B、跨省外发加工的;

C、外发加工期间,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